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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 - 乐器新闻 - 广州爱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对使用蟒蛇皮二胡实行标记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对采用野生蟒蛇皮制作的二胡实行标识化管理。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对蟒蛇皮实行标识,至2004年12月31日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必须实行标记。国内所有以野生蟒蛇皮为二胡原材料的民族乐器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将纳入此公告管理范围。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摘要)如下:


    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1号

现将第三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象牙制品必须全部实行标记,标记范围如下:(略)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对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实行标记,至2004年12月31日后所有生产、销售的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必须实行标记。标记范围如下:
(一) 以下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的使用蟒蛇皮的二胡。
北京市:北京民族乐器厂、 北京满瑞兴乐器行、北京长安乐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海民族乐器一厂、上海敦煌乐器有限公司
河北省:河北饶阳北方民族乐器厂、 河北成乐器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乐海乐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京艺乐器厂
江苏省: 苏州民族乐器一厂有限公司、苏州国兴乐器厂、 苏州琴艺乐器社、
苏州市宏韵乐器厂、无锡新区古月琴坊、 扬中市长鸣乐器厂、
扬州华韵乐器有限公司、扬州江都市华韵民族乐器厂。
(二) 2004年5月1日前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的使用蟒蛇皮的二胡。
(三)个人合法持有的使用蟒蛇皮的二胡
三、(略)

              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4月13日